具有法律上舉證效力的信函文件。是一種我國郵政特有的業務。必要時郵局可以證明寄件人的確寄給收件人這樣一封信。不過只限於國內地區。手續上,寄件人必須準備一式三份內容完全相同的信函,正本一份寄給收件人,兩份副本分別由郵局和本人保存。三份都要簽名蓋章。郵局從交寄的那一天算起,保管三年,期滿後就銷毀。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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