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因犯罪而被公家收作奴婢的女子。《史記.卷一○五.扁鵲倉公列傳.倉公》:「妾願入身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宋.尤袤《全唐詩話.卷一.王維》:「主大奇之,令官婢傳教,遂召試官至第,諭之作解頭登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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