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中,凡職官有勛勞於國家或因公死難,其子孫得有授官的資格。唐.杜佑《通典.卷一六五.刑三.刑制下》:「無蔭犯罪,有蔭事發,並從官蔭之法。」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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