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案、決斷。宋.洪邁《夷堅乙志.卷二○.祖寺丞》:「此事固非祖公意,然因其疑,遂送他所,竟以死罪定斷。」《金史.卷一五.宣宗本紀中》:「乙未,敕尚書省,自今六部稟議常事,但可再送,不得趣召辨正。餘應入法寺定斷而再送,猶未當者具以聞,下吏治之。」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