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上一》:「乃若推排之法,不過以縣統都,以都統保,選任才富公平者,訂田畝稅色,載之圖冊,使民有定產,產有定稅,稅有定籍而已。」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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