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上加親。《金瓶梅》第四一回:「我與你愛親做親,就是我家小兒也玷辱不了你家小姐。」《儒林外史》第二一回:「你我愛親做親,我不爭你的財禮,你也不爭我的裝奩,只要做幾件布草衣服。」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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