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於抗戰時期發給軍人的一種授田憑據。為獎勵反共抗俄戰士並維持其家屬生活,總統特於民國四十年(西元1951)公布「反共抗俄授田條例」,民國四十五年起陸續發放。民國七十九年,立法院正式通過「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並於民國八十年起開始依憑據發給補償金。其折算標準依身分、年齡、退役或服役等情形,分為一、二、四、十等四種基數,每一基數發給五萬元,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由國防部留守業務署負責辦理申請事宜,團管區負責發放補償金,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參與協辦。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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