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別人家的孩子,當做自己親生的小孩般撫養。《漢書.卷九七.外戚傳下.孝元傅昭儀傳》:「太子小,而傅太后抱養之,今至太子家,以乳母恩耳,不足有所妨。」《儒林外史》第二六回:「天老,這要娶他的人,就是我丈人抱養這個小孩子。」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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