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對抵押品所享有的留置權。在押抵人不能償還債務時,貸款人享有就其變賣所得款項中,優先得到清償的權利。[例]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向銀行貸款時,應仔細閱讀契約書的內容,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40821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
貸款人對抵押品所享有的留置權。在押抵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可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如:「張先生向銀行貸款用房子作抵押,銀行因而擁有這棟房子的抵押權。」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