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時各州縣將死囚錄供後,解往省城交官複審,稱為「招解」。《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四四.刑部.刑律斷獄》:「凡各省州縣招解逆匪兇盜,罪應斬梟立決。」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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