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疏漏、匡正過失。《文選.司馬遷.報任少卿書》:「不能納忠效信,有奇策才力之譽,自結明主。次之又不能拾遺補闕,招賢進能,顯巖穴之士。」《清史稿.卷四二一.李菡傳》:「夫獻可替否,宰相之責也;拾遺補闕,諫官之職也。」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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