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拿、捕獲。《福惠全書.卷一八.刑名部.賊盜下》:「強盜在本地拿獲,其妻不必拘禁。」《儒林外史》第四三回:「務須刻期拿獲解院,以憑題奏。」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