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權柄授予他人。《三國志.卷二一.魏書.王衛二劉傅傳.王粲》:「所謂倒持干戈,授人以柄,功必不成。」《北史.卷三八.列傳.裴俠》:「所謂己操戈矛,寧肯授人以柄?」
留給人非議的話柄。如:「他這樣內舉不避親,豈不是授人以柄?」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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