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時,一種包商承包稅收的制度。《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志七》:「自成都始,先罷公帑賣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釀,設官主之,民以米入官自釀,斛輸錢三十,頭子錢二十二。」元.宋子貞〈中書令耶律公神道碑〉:「劉庭玉者,以銀五萬兩撲買燕京酒課,又有回鶻,以銀一百萬兩,撲買天下鹽課。」也作「買撲」。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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