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占為己有。[例]拾獲錢財或物品,應送交警察局處理,不可據為己有。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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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將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占為己用。《醒世恆言.卷二.三孝廉讓產立高名》:「我故倡為析居之議,將大宅良田,強奴巧婢,悉據為己有。」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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