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審判者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虛構或增減事實,故意地將有罪判無罪或重罪輕判。相對於「故入」而言。《唐律.卷三〇.斷獄下.官司出入人罪》:「其出罪者,謂增減情狀之徒足以動事之類。或從重出輕,依所減之罪科斷,從死出至徒、流,從徒、流出至笞、杖,各同出全罪之法。」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