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府。《管子.君臣上》:「而君發其明府之法,瑞以稽之。」唐.尹知章.注:「府謂百吏所居之官曹也,立府必有明法,故曰明府之法。」
漢代對太守,唐代對縣令的尊稱。《後漢書.卷二七.張湛傳》:「明府位尊德重,不宜自輕。」宋.洪邁《容齋隨筆.卷一.贊公少公》:「唐人呼縣令為明府,丞為贊府,尉為少府。」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