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官而曠廢職守,不稱職。《北史.卷四六.張普惠傳》:「若不言所難言,諫所難諫,便是唯唯,曠官尸祿。」唐.韓愈〈爭臣論〉:「曠官之刺興,志不可則。」
職位空懸,無人任職。《後漢書.卷八一.獨行傳.李業傳》:「朝廷貪慕名德,曠官缺位,于今七年。」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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