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狀、悔過書。《清會典事例.卷八五二.刑部.刑律斷獄.獄囚取服辯》:「凡獄囚徒流死罪,各喚囚及其家屬,具告所斷罪名,仍取服辯文狀,若不服者,聽其自理,更為詳審。」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