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指喪禮中所執的喪棒;期,指一年的服喪期。「杖期」指執喪棒服一年之喪。丈夫為妻子,嫡孫為祖母,皆應服杖期。但妻死時父母尚在,或娶妻時父母已歿,妻子不曾為翁姑服過喪者,則丈夫不為妻子服杖期。《明史.卷五九.禮志十三》:「蓋古禮,父為子,夫為妻,皆服報服三年。後世,夫為妻,始制為齊衰杖期,父母在則不杖。」《幼學瓊林.卷三.疾病死喪類》:「孫承祖服,嫡孫杖期。」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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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喪中用[孝杖(tn̄g)]ê期間。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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