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的代名詞。可用於自稱,也可虛指某人。唐.劉肅《大唐新語.卷一三.郊禪》:「有唐嗣天子臣某乙,敢昭告于昊天上帝。」宋.陳元靚《歲時廣記.卷八.望白雲》:「子候見,當再拜自陳:某乙乞得給侍輪轂三過。」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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