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國民的簡稱。符合服志願役滿十年、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與身心障礙、曾參加八二三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重要戰役等三條件之一者,即為榮民。[例]臺灣許多重大建設都是榮民流血流汗、克服萬難的成果。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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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軍人為國效命,保衛領土及人民,退役之後,被尊稱為「榮民」。早期指曾參與抗日戰爭或國共內戰,戰後隨政府遷臺的大陸地區省籍退伍軍人。今已擴大適用對象,凡服志願役滿十年,或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者,或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重要戰役者,皆屬之。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