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官府註冊,並編上名籍的妓女戶。《魏書.卷一一一.刑罰志》:「有司奏立嚴制: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後為一般妓院的泛稱。《金瓶梅》第一回:「玉蓮亦年方二八,乃是樂戶人家女子,生得白淨。」
古時罪人的妻女或犯罪的婦女,沒收入官為官妓,隸屬樂部,從事彈奏演唱,稱為「樂戶」。《魏書.卷一一一.刑罰志》:「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後泛指供奉皇室音樂的人家。《隋書.卷六七.裴蘊傳》:「蘊揣知帝意,奏括天下周、齊、梁、陳樂家子弟,皆為樂戶。」
妓院。《喻世明言.卷一七.單符郎全州佳偶》:「春娘年十二歲,為亂兵所掠,轉賣在全州樂戶楊家,得錢十七千而去。」《醒世恆言.卷三六.蔡瑞虹忍辱報仇》:「徑載到武昌府,轉賣與樂戶王家。」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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