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賽時,非同隊的兩名或更多的球員,各以一手或雙手緊按著球體,裁判可判為「爭球」。爭球可經跳球後,繼續比賽。[例]這場冠軍決賽,雙方志在必得,爭球埸面,頻頻出現。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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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時雙方爭取控球權。運動場上須經裁判判決,方能繼續比賽。如:「這場冠軍決賽,雙方志在必得,爭球場面,頻頻出現。」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