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論是非。《文明小史》第五回:「那礦師本來還想同柳知府爭長論短,聽見金委員如此一說,也就罷手。」也作「爭長競短」、「爭長爭短」。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