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所屬的人,財物擁有者。《隋書.卷六六.張虔威傳》:「後數日,物主來認,悉以付之。」《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七回:「那鹹水妹表明他不見了物主,送來存放待領的話。」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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