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形式。為兩漢及魏晉對民間歌曲作藝術加工所形成的歌舞、大曲等音樂的總稱。最初不用任何伴唱、伴奏,稱為徒歌,後一人唱,三人和,絲竹更相和,執節者歌,稱為相和,也有以樂器與歌曲相和的。伴奏的樂器除歌者所執的節(拍板)外,常用的有琴、瑟、琵琶、笛、箏、笙等。主要在官宦巨賈宴飲、娛樂等場合演奏,也用於宮廷的元旦朝會與宴飲、祀神乃至民間風俗活動等場合。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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