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制,州縣催徵賦稅官物已達九成以上者,稱為「破分」。此時各級主司不再催徵,戶部也不再過問。宋.朱熹〈戊申封事〉:「而曷嘗聞其能用此錢以易胡人之首,如太祖皇帝之言哉!徒使版曹經費闕乏日甚,督趣日峻,以至廢去祖宗以來破分良法,而必以十分登足為限。」
破例,破格。《京本通俗小說.碾玉觀音》:「崔寧謝了恩,尋一塊一般的玉,碾一個鈴兒接住了,御前交納,破分請給養了崔寧,令只在行在居住。」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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