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全部的財產。亦泛指人格、信用等完全喪失。[例]信用破產、名譽破產
法律上指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法院依法將債務人所有財產按比例歸還各債權人,不足數額不再償付的裁定。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0326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
喪失所有的家產。《新唐書.卷一五九.列傳.盧坦》:「某家子與惡人游,破產,盍察之?」
一般認為當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為破產;但依《破產法》之規定,破產須經和解或破產程序並由法院宣告。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