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法律上指對於心神喪失,以及精神耗弱者,禁止其自管財產。從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開始,「禁治產」用語自《民法》中廢止,而改以「受監護宣告」一詞取代。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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