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府處理裁決公事的桌子。《新唐書.卷四九.百官志四下》:「(節度使)視事之日,設禮案,高尺有二寸,方八尺,判三案。」
官妓樂籍檔案。元.武漢臣《玉壺春》第四折:「既然從良改正,著禮案上除了名字。」也作「樂案」。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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