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田地、房子時立契約,呈送官廳納稅,由官廳發給印證,稱為「稅契」。清.趙翼《陔餘叢考.卷二七.稅契》:「市易田宅,既立文券,必投驗官府,輸納稅錢,給以印憑,謂之稅契。此起于東晉時。」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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