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律的權力。為國家統治權之一,由立法院掌理。法律制定須經由提案、審議、公布等三個程序。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及立法委員均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而法律案的審議應經三讀會程序。通過後,由立法院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由總統於收文後十日內公布。[例]立法委員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的民意代表。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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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律的權力。依據《憲法》,國家中央或地方就特定事項掌有各自的立法權。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