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強制債務人、擔保人或清償義務人,履行債務的責任,拘束其人身自由於一定處所,此種處分稱為「管收」。管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如有再行管收之必要,以一次為限。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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