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一百一十一條,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該國法律或規章時,可對該船舶進行追逐,即為緊追權。被追逐的船舶進入其本國或第三國領海時,緊追權立即終止。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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