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制裁罪犯。語本《史記.卷一二二.酷吏傳.減宣傳》。[例]嫌犯雖四處躲藏,最後仍為警方逮捕,繩之以法。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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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本指以法律做為約束力量。語本《史記.卷一二二.酷吏列傳.減宣》:「自部署縣名曹實物,官吏令丞不得擅搖,痛以重法繩之。」後指以法律制裁罪犯。如:「他雖四處躲藏有數年之久,終究還是被警方尋獲,繩之以法。」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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