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先人的事業。《三國志.卷二八.魏書.鄧艾傳》:「去卑功顯前朝,而子不繼業,宜加其子顯號,使居鴈門。」《紅樓夢》第五回:「子孫雖多,竟無一個可以繼業者。」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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