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時官吏因過失而受到停發或減發薪俸的懲罰。《舊唐書.卷一六二.列傳.李翛》:「以翛前後進奉,不之責,但罰俸而已。」《施公案》第七○回:「且看皇親,暫免不究,著你罰俸一年。」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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