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包庇縱容或奉承討好他人的人。《土風錄.卷一七.老包》:「阿庇縱容曰老包。按呂氏家塾記包拯為京尹令行,禁止人呼為包家,市井小民及田野之人見徇私者,皆指笑之曰:『爾一個包家。』見貪汙者曰:『爾一個司馬家。』蓋反言以笑之也。後遂以阿庇者曰『老包』矣。」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