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就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在法規無明文規定,亦無習慣法可循,或法規授權下,由其以自由判斷作成適當處理的行為。也稱為「便宜裁量」、「公益裁量」。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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