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財物賄賂他人。《史記.卷九五.灌嬰傳》:「元光三年,天子封灌嬰孫賢為臨汝侯,續灌氏後,八歲,坐行賕有罪,國除。」《聊齋志異.卷二.紅玉》:「宋官御史,坐行賕免。」也作「行賄」。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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