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為言論可免受責備、處罰的權利。我國憲法上規定,中央民代在開會時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對會外可不負責任。即不因會內的言論與表決,而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受刑事上的處罰或受公務員懲戒責任。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等享有此權。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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