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對違規學生或機關犯錯人員的處分方式,旨在記載過失並公布周知,以示懲戒。[例]學生若嚴重違反校規,將處以記過以上的處分。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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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記載過失,以示懲儆。《三國演義》第五一回:「今雲長雖犯法,不忍違卻前盟。望權記過,容將功贖罪。」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臺華共同詞,無義項)
《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資料取得日期:20251219
動
學校或行政機關,一種對違規或犯錯人員的處分方式,主要在記載過失並公布周知,以示懲戒。
考試偷看人个會分學校記過處分。考試作弊會被學校記過處分。
《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版本編號:1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