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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


認養

  1. 個人或組織單位透過專業組織團體,對貧困兒童提供長期固定的幫助。在民法上,認養並不發生親屬關係,也沒有任何法定的義務或責任。
    [例]王先生透過國際兒童組織,認養二名非洲兒童,並定期與他們通信。

認養

  1. 個人或組織單位透過專業組織團體,對貧困兒童提供長期固定的幫助。今認養範圍亦擴大為其他人或事物。如:「路燈認養」、「認養獨居長輩」、「人行道無償認養」。清.余治《得一錄.卷六.災年恤產保嬰規條》:「荒年籌捐不易,各村坊注冊後,約計若干,該錢每名若干,不妨勸人公捐,或一人認養一名,或一人認養十名。」


認養

(臺華共同詞,無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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