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取薪給。宋.葉夢得《石林燕語》卷十:「杜祈公居官清介,每請俸必過初五。家人嘗前期誤請者,公怒,即以付有司劾治。」
薪給。《董西廂》卷六:「恁時節奉還,一年請俸。」也作「請受」。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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