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判處罪刑。《舊唐書.卷八五.列傳.唐臨》:「敘勛必須刻削,論罪務從重科。」《福惠全書.卷五.蒞任部.稟帖贅說》:「則按律宜照年追納,田沒入官,計畝論罪。」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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