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官贈爵。清制,文武官員以自己所應得的爵位名號,呈請改授與親族尊長,稱為「貤封」;若其人已死,則稱為「貤贈」。《清會典事例.卷一四三.吏部一二七.封贈.貤封彙辦》:「諭京員三品以上,例得自行奏請貤封,餘俱由該部查覈彙奏。」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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