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錢財收買對方,中斷婚姻關係。元.關漢卿《救風塵》第二折:「兀那賤人,我手裡有打殺的,無有買休賣休的。」《明史.卷九三.刑法志一》:「所謂『買休、賣休、和娶人妻者』,本指用財買求其妻,又使之休賣其妻,而因以娶之者言也。」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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