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金錢買得官位。《史記.卷三○.平準書》:「議令民得買爵及贖禁錮免減罪。」《漢書.卷四九.鼂錯傳》:「郡縣之民得買其爵,以自增至卿。」也作「買官」。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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