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物權編》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的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則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的權利。但對於通行地若因此而受損害,應支付賠償金。
泛指通行特定管制區域之權利,例如依《郵政法》規定,郵政服務人員為遞送郵件或郵政公用物,經過道路、橋梁、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時,享有之優先權利。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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